为逃避执行,3人恶意转移财产,最终虽履行800多万元仍被判刑。10月14日,上游新闻(报料邮箱:cnshangyou@163.com)记者从江苏徐州市铜山区法院了解到了这起拒不执行判决、裁定罪(也称拒执罪)案的审理情况。主审法官介绍,单某、石某、张某从江苏某管理公司融资租赁了一台起重机,在支付租金80万元后,剩余租金一直未按期支付。该管理公司诉至法院,法院经审理判决单某、石某向该公司给付租金720万元及违约金80万元,张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。判决生效后,三人均未履行还款义务。2023年3月,铜山法院立案执行后,虽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,但查明在判决生效后,被执行人单某、石某、张某预谋将名下两套可供执行房产过户至亲属名下,意图躲避法院执行。
铜山法院遂以3人涉嫌拒执犯罪为由,移送公安机关进行刑事侦查。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,3人均如实供述了拒执犯罪的主要事实,在检察机关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,最终向某管理公司偿还804万元,取得了该公司的书面谅解。法院审理认为,被告人单某、张某、石某结伙,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,情节严重,其行为均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,被告人张某、单某系自首,被告人石某系坦白,且自愿认罪认罚,依法均可以从宽处罚。法院判决被告人单某、张某犯拒不执行判决、裁定罪,均判处有期徒刑一年,缓刑一年六个月;被告人石某犯拒不执行判决、裁定罪,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,缓刑一年。本案主审法官秦鹏向上游新闻记者介绍,根据刑法相关规定,拒不执行判决、裁定罪,是指对人民法院的判决、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,情节严重的行为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罚金;情节特别严重的,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。构成拒执罪有三个条件:第一,行为人对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有能力执行;第二,行为人拒不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;第三,行为人的拒不执行行为造成情节严重的后果。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。情节严重的行为最为典型的即是“被执行人隐藏、转移、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、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”。秦鹏表示,自觉履行生效裁判是公民应尽义务,任何拒不履行生效裁判、隐匿财产、躲避抗拒执行的行为都应该受到法律严厉制裁。本案中,被执行人单某、石某、张某为躲避执行,有预谋地转移名下房产,已经构成拒执犯罪,虽然后续已经履行还款义务完毕,但为时已晚,仍要为之前的错误行为承担责任。
上游新闻记者 时婷婷 编辑 向家庆 责编 戴宇 审核 廖爽